案件号 | (2019)琼0108执恢210号 | 失信人 | 郭甘荣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10019591114187X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郭甘荣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符金莲偿付借款本金人民币40万元及利息、滞纳金(利息和滞纳金的计算方式:以本金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5年6月6日计付利息至2015年7月5日止,从2015年7月6日计付利息和滞纳金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符金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10元;由原告符金莲负担人民币110元,被告郭甘荣负担3600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3-17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6)琼0108民初1334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