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153号 | 失信人 | 海口美兰点点河山餐饮店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92460108MA5T4YLE59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海口美兰点点河山餐饮店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法科支付承包工资57833.33元;
二、驳回原告温法科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9.65元,由原告温法科负担344.32元,被告海口美兰点点河山餐饮店负担1295.33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张振洋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3-12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2365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9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