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8)琼0108执恢492号 | 失信人 | 叶关胜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100195103151236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叶关胜、谢孟球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薛海英偿还欠款人民币830000元和利息(其中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09年6月12日至2012年2月28日,以3万元为基数从2009年11月25日至2012年2月28日,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09年12月29日至2012年2月28日,以60万元为基数从2010年5月31日至2012年2月28日,以38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2月29日至2012年8月2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以83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2月29日至判决确定应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一年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被告叶关胜已付利息38000元从中予以扣除)。
二、驳回原告薛海英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89元,申请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合计26189元,由被告叶关胜、谢孟球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3-27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3)美民一初字第889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