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30号 | 失信人 | 林梅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32197311123621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林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均偿还借款本金27550元,并支付利息(以275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5年2月16日计付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陈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89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林梅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3-17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6)琼0108民初1961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9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