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178号 | 失信人 | 徐双阶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22426196611104734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徐双阶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传洋清偿借款927200元及支付利息(以本金9272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
二、驳回原告黄传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51.82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黄传洋负担464.82元,被告徐双阶负担19487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3-19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08民初14828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