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76号 | 失信人 | 王微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132627197410102161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确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与被告王微于2015年9月9日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编号B:[家居贷]字[工]行[海甸]支行[2015]年[0000564 ]号)于2017年6月6日提前到期;
二、被告王微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偿还贷款本金431370.14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自2017年8月2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31370.1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上浮20%基础上再上浮40%计付利息,利率自人民银行当年最后一次调整基准利率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浮动比例进行相应调整;罚息和复利按上述《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与被告王微就位于海口市南沙路39号昌茂澳洲园8幢304房(所有权证号:HK084679)设定的抵押关系有效,若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未受清偿的,原告有权就上述房产在上述第二项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4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微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3-10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7)琼0108民初4300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2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