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0108执恢399号 | 失信人 | 杜妚胜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04197806294830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沈铭森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海南省海口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7009.02元及利息6327.78元(利息暂计至2010年7月4日,从2010年7月5日起至本院所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支付)
二、被告周乃华、杜妚胜、陈学英对被告沈铭森以上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7元,由被告沈铭森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3-06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0)美民二初字第231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