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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国海(证件号:46010019730109063X)
  发布时间:2020-03-19 11:29:00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20)琼0108执559号
失信人
林国海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10019730109063X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林国海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詹龙就借款本金105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以105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26日起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林国海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詹龙就律师费5万元。 三、驳回原告詹龙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8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林国海负担。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2-03-19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9)琼0108民初8275号
执行法院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2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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