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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令楠(证件号:230107197806081212)
  发布时间:2020-03-02 10:20:50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20)琼0108执恢71号
失信人
孔令楠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230107197806081212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孔令楠共欠原告史胜宝借款人民币144700元,原告放弃向被告主张借款利息。 二、被告孔令楠须于2015年2月18日前向原告史胜宝偿还借款人民币70000元; 三、剩余未还借款人民币74700元,被告孔令楠自2015年3月起分六期偿还,每期须于当月20日前偿还人民币12450元,于2015年8月20日前向原告史胜宝还清全部借款; 四、以上款项被告孔令楠均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原告的指定账户,该账户户名史胜宝,卡号5309900700020223;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94元,减半收取1597元,由被告孔令楠负担。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2-03-02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5)美民一初字第231号
执行法院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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