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恢71号 | 失信人 | 孔令楠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230107197806081212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孔令楠共欠原告史胜宝借款人民币144700元,原告放弃向被告主张借款利息。
二、被告孔令楠须于2015年2月18日前向原告史胜宝偿还借款人民币70000元;
三、剩余未还借款人民币74700元,被告孔令楠自2015年3月起分六期偿还,每期须于当月20日前偿还人民币12450元,于2015年8月20日前向原告史胜宝还清全部借款;
四、以上款项被告孔令楠均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原告的指定账户,该账户户名史胜宝,卡号5309900700020223;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94元,减半收取1597元,由被告孔令楠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3-02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5)美民一初字第231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