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0108执2056号 | 失信人 | 钟先江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31196111210420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与被告钟先江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提前到期;
二、被告钟先江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偿还贷款本金88838.3元及支付利息、罚息(截止至2017年12月20日的未还利息、罚息为3937.68元,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以未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三、被告钟先江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支付律师服务费4675.91元;
四、若本判决第二、三项所确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未受清偿的,原告有权就被告钟先江名下车牌号为琼A3E968小型汽车在上述第二、三项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9.4元、公告费2340元、申请诉讼财产保全935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钟先江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3-17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08民初1792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