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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丽君(证件号:513701198811104529)
  发布时间:2020-03-26 16:26:42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20)琼0108执259号
失信人
唐丽君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513701198811104529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限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赵家新人民币52039元; 二、限被告唐丽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赵家新人民币22717.36元; 三、驳回原告赵家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7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赵家新负担107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负担250元,被告唐丽君负担110元。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2-03-26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9)琼0108民初5407号
执行法院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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