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584号 | 失信人 | 王丽晶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230103196403130649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人王丽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20年7月20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
二、继续向被告人王丽晶追缴人民币33100元退还集资参与人,其中退还王舜贞8795元、贾艳茹8795元、方树青6000元、朱金浓5538元、吴亚九1953元、陆长和880元、刘助文816元、蒋丽梅323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3-30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刑初288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罚金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