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63号 | 失信人 | 叶端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2197410205136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叶端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泽鹏返还借款本金57,5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自2018年7月3日起至2018年12月2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以57,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叶端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泽鹏支付律师服务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0.33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叶端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3-30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5940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