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345号 | 失信人 | 许宇飞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7199102172011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许宇飞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正珍偿还借款19891元,并支付利息(以19891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0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杨正珍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正珍负担2元,被告许宇飞负担298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3-26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4263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