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0108执2807号 | 失信人 | 云光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H357290(2)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人黄剑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2021年6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二、被告人云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2021年6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三、从被告人黄剑弘处扣押的0.32克甲基苯丙胺予以没收并销毁;扣押在案的贩毒通讯工具玫瑰金色oppo牌手机2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向被告人黄剑弘追缴毒资人民币1800元,上缴国库。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3-13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刑初253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罚金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