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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嘉华(证件号:460006196407164033)
  发布时间:2020-03-16 16:12:18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9)琼0108执恢211号
失信人
陈嘉华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06196407164033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陈嘉华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杜美琳清偿模块款人民币213700元及利息损失(从2011年11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应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一年期贷款利率的二倍计付利息。)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2-03-16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3)美民一初字第47号
执行法院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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