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8)琼0108执恢518号 | 失信人 | 陈正铭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0325535402(D)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陈正铭须每月给予原告帅莉娟生活费、营养费、检查费、医药费合计1000元(从2008年9月份起算)。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50元,由原告负担6000元(本院批准原告缴纳2000元,余款予以免交),被告负担850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3-02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08)美民一初字第1264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婚姻家庭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