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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正铭(证件号:0325535402(D))
  发布时间:2020-03-04 12:49:03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8)琼0108执恢518号
失信人
陈正铭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0325535402(D)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陈正铭须每月给予原告帅莉娟生活费、营养费、检查费、医药费合计1000元(从2008年9月份起算)。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50元,由原告负担6000元(本院批准原告缴纳2000元,余款予以免交),被告负担850元。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2-03-02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08)美民一初字第1264号
执行法院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婚姻家庭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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