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8)琼0108执恢661号 | 失信人 | 戴安娜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320106199303013220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原告海南盛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戴安娜、海南繁荣混凝土有限公司共同确认:原告海南盛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代被告戴安娜、海南繁荣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工人发放工人工资1295273元,原告海南盛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抹灰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应向被告戴安娜、海南繁荣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53160元,二者相抵,被告戴安娜、海南繁荣混凝土有限公司还应向原告海南盛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偿还欠款442113元(1295273元-853160元)。
二、被告戴安娜、海南繁荣混凝土有限公司同意于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海南盛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偿还欠款10万元,并在2016年4月至9月每月的5号之前按月偿还欠款5万元,剩余42113元欠款于2016年10月5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如被告戴安娜、海南繁荣混凝土有限公司逾期偿还上述全部或部分欠款,应以44211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一年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向原告海南盛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如被告戴安娜、海南繁荣混凝土有限公司逾期偿还全部或部分欠款,原告海南盛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戴安娜、海南繁荣混凝土有限公司一次性偿还全部欠款。
三、案外人郑月华(基本身份信息:郑月华,女,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龙华区南沙路现代花园二期1栋2单元405房,身份证号码:330523197211114527。)为被告戴安娜、海南繁荣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原告海南盛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在收到第一笔10万元欠款之后,部分解除本案(2015)美民一初字第1651-1号《民事裁定书》所查封的财产(包括:三一重工产沙浆大师A8沙浆输送泵一台、三一重工产商品沙浆搅拌设备一套、山东临工装载机一台),剩余保全物(三一重工产沙浆大师A8沙浆输送泵一台)待被告戴安娜、海南繁荣混凝土有限公司付清全部欠款再行解除查封。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15763元减半收取7881.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881.5元由被告戴安娜、海南繁荣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3-17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5)美民一初字第1651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