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22号 | 失信人 | 徐伟龙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330702196908020015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范钻彬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正强超越生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86383.5元及利息(以8638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11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6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范钻彬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3-16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10629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