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210号 | 失信人 | 海南兴利荣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07574429-0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确认原告陈林文与被告海南兴利荣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日至6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海南兴利荣服饰贸易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林文支付工资人民币6833.33元;
三、被告海南兴利荣服饰贸易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林文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4000元;
四、驳回原告陈林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海南兴利荣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王攀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3-06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08民初11027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劳动争议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