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100号 | 失信人 | 张红晶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33198812213239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张红晶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海口美兰容华亚铝经销部支付货款38690元。
二、驳回原告海口美兰容华亚铝经销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7.91元(原告海口美兰容华亚铝经销部已预付),由被告张红晶负担432.61元,原告海口美兰容华亚铝经销部负担415.3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3-02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5187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