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318号 | 失信人 | 陈冠希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40923199510140297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原告黄华朗与被告陈安祥一致确认原告黄华朗出借给被告陈安祥的借款本金为人民币486000元。其中,本金40万元需计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被告陈安祥须于2019年1月31日前向原告黄华朗还清本金486000元及本金40万元产生的相应利息180000元,总合计:666000元。若被告陈安祥逾期未还清666000元,除了偿还666000元,还须自2019年2月1日起,以本金486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利息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陈冠希对被告陈安祥应偿还债务的借款本金486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1018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5090元,由被告陈安祥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3-11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08民初15538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