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343号 | 失信人 | 梁明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40883197808073551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梁明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秀芬偿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按年利率21%的标准,自2011年9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40000元为基数计付);
二、驳回原告李秀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28元,由原告李秀芬负担181元,被告梁明负担6747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3-26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08民初11070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