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317号 | 失信人 | 张强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1196712081019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原告文昌东路邢江轮胎店与被告张强双方共同确认被告张强尚欠原告文昌东路邢江轮胎店汽车轮胎款人民币15000元;
二、被告张强于2019年12月7日前向原告文昌东路邢江轮胎店支付汽车轮胎款人民币8000元;于2019年12月25日前向原告文昌东路邢江轮胎店支付汽车轮胎款人民币7000元。上述全部款项支付完毕后,双方就本案纠纷即告终了。
三、案件受理费175元,因调解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文昌东路邢江轮胎店承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2-24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12916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服务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