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281号 | 失信人 | 王冬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0619851218721X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截止2019年6月26日,被告王冬尚欠原告海南鑫祥实业有限公司货款34016.5元。
二、被告王冬同意自2019年7月份起至2019年9月在每月的15日之前支付原告海南鑫祥实业有限公司至少11000元,至2019年9月15日前付清本调解协议第一条确定的货款34016.5元。
三、案件受理费666.12元(原告预付),因调解减半收取333.06元,由原告海南鑫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四、如被告王冬按期支付本调解协议第二条所约定的款项,原告不再主张利息损失和本案案件受理费;如被告王冬未能按期足额支付本调解协议第二条所约定的任一期款项,原告海南鑫祥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取消分期付款,被告王冬应一次性向原告海南鑫祥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全部货款本金和本案的案件受理费333.06元,并计付利息(利息以未付货款金额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自2018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7243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255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