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175号 | 失信人 | 詹云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31198407083626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章明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林敬康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8年9月13日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詹云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章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詹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章明追偿;
三、驳回原告林敬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975元,被告章明与詹云共同负担4000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2-24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5795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