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325号 | 失信人 | 熊仕虎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22302197804035710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熊仕虎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宋绍云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该款项的利息(从2016年7月21日起计付至债务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曹礼应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熊仕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曹礼应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熊仕虎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熊仕虎与曹礼应共同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2-27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5854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2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