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预算
目录
第一部分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概况
1、 主要职能
2、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20年部门预算表
1、 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2、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3、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4、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5、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6、 政府性基金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7、 部门收支总表
8、 部门收入总表
9、 部门支出总表
10、 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
第三部分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20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概况
1、 主要职能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对海口市美兰区人民代表大会和海口市美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以及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3)依法审判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和交办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4)受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起再审。
(5)依法审判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6)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和外地法院协助执行和委托执行的案件。
(7)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负责对司法工作中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查和研究。
(8)负责并抓好本院干警的思想政治教育、业务培训;按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和司法行政人员。
(9)依照规定协同区编委、组织人事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人员编制工作和干部考核、培养、使用工作。
(10)负责本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依法管理本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11)在审判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2)负责本院的监察工作。
(13) 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2、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20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只有部门本级1家预算单位。
第二部分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20年部门预算表
(此部分内容即为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20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20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20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5103.33万元。其中,收入总计5103.33万元,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本年收入5103.33万元;支出总计5103.33万元,包括公共安全支出4416.93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11.81万元、卫生健康支出277.1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97.49万元。
二、关于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规模变化情况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5103.33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586.31万元,主要是公共安全支出的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类)支出4416.93万元,占86.5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211.81万元,占4.15%;卫生健康(类)支出277.1万元,占5.43%;住房保障(类)支出197.49万元,占3.87%。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公共安全(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2020年预算数为2698.64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32.5万元,主要是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的增加。
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2020年预算数为172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90万元,主要是新增司法辅助事务费用。
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2020年预算数为2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
公共安全(类)法院(款)“两庭”建设(项)2020年预算数为36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360万元,主要是原派出法庭灵山法庭已拆迁,现需重建派出法庭。
公共安全(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2020年预算数为1184.29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12.14万元,主要是案件量的增多,导致其他各项支出的增加。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项)2020年预算数为211.82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1.34万元,主要是因为本单位干警人数的变动和社保缴费基数的提高。
3.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20年预算数为112.53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27.33万元,主要是因为本单位干警人数的变动和社保缴费基数的提高。
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2020年预算数为164.57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2.76万元,主要是因为本单位干警人数的变动。
4.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2020年预算数为197.49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2.45万元,主要是因为本单位干警人数的变动。
三、关于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为3385.05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2861.36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医疗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生活补助、救济费、奖励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公用经费523.69万元,主要包括: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被装购置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和办公设备购置。
四、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20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一)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数为31.95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6.9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26.95万元),较上年预算增长42.59%,增长的主要原因包括:案件量的增多,导致执法执勤用车的运行维护费增加;公务接待费5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预计2020年公务接待10批,共计120人。
(二)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无2020年政府性基金预算“三公”经费预算。
五、关于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20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无2020年政府性基金预算。
六、关于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20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原则,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20年收支总预算5103.33万元。
七、关于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20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20年收入预算5103.3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5103.33万元,占100%。比上年预算数增加586.31万元,主要是公共安全支出的增加。
八、关于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20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20年支出预算5103.3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385.05万元,占66.33%;项目支出1718.28万元,占33.67%。比上年预算数增加586.31万元,主要是公共安全支出的增加。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20年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本级的机关运行经费预算523.69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20年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本级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34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66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584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本级共有车辆19辆,其中,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应急用车4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4辆。单位无价值100万元以上设备。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20年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8个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1714.28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指用于反映税收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捐赠收入等财政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是用于反映政府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或特定基础设施建设,依法依规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以及出让土地、发行彩票等方式取得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三、其他财政资金收入:指用于反映政府为履行职责,依法依规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除教育收费以外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四、收回存量资金收入:指用于反映各级财政部门收回的上缴国库但不列入预算的存量资金,包括收回单位实有账户存量资金、收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收回转移支付存量资金和收回财政专户存量资金。。
五、事业收入:指用于反映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六、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用于反映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指用于反映除上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其他财政性资金收入、收回存量资金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和往来收入以外的收入。
八、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用于反映事业单位在预计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教育收费收入”、“其他财政性资金收入”、“收回存量资金收入”、“单位自有资金收入”收入不足安排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九、上年结转结余收入:指用于反映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等。
十、公共安全(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十一、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十二、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执行活动和对各种非诉执行活动的支出。
十三、公共安全(类)法院(款)“两庭”建设(项):指人民法院审判用房、人民法庭用房、刑场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以及审判庭安全监控设备购置及运行管理等支出。
十四、公共安全(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指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
十五、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项):指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十六、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十七、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财政部门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十八、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指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十九、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一、“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二十二、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