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149号 | 失信人 | 刘育枫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350521197109030555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刘育枫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吉和偿还借款17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75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2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黄吉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38.40元,由原告黄吉和负担48.90元,被告刘育枫负担3889.50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2-24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08民初15266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