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320号 | 失信人 | 海南大兴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91460000721255441Y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原告海口港集团公司与被告海南大兴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经营协议书》及《租赁补充协议》于2018年3月31日终止。
二、被告海南大兴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地处海口市海府路7号原海口港整个客运售票大楼(现有售票大楼内的八所、三亚两港的办事处招待所楼层和海口港现已使用的售票点及两间小铺面除外)、办公楼及停车场清场并返还给原告海口港集团公司。
三、被告海南大兴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港集团公司赔偿自2018年4月1日起至上述房地产交还之日止的占用费损失(按每月55000元,即1833元/天标准计算,被告海南大兴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已付825000元予以抵扣)。
四、驳回原告海口港集团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00元,由原告海口港集团公司负担3270元,被告海南大兴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630元;评估费67000元,由原告海口港集团公司负担20100元,被告海南大兴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6900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孟繁文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08民初9191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租赁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255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