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0108执3373号 | 失信人 | 卜文奇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230106199008171435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人邹初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24年4月2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
二、被告人蔡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8日起至2024年6月7日止)
三、被告人卜文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0日起至2023年6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
四、扣押在案的枪支1支、弹药1发予以没收并销毁。
五、责令被告人邹初、卜文奇退赔被害人张宏雄人民币8800元。
六、被告人邹初、蔡健、卜文奇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宏雄被毁坏财物损失人民币18110元、医疗费人民币2166.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200元、交通费人民币200元、营养费人民币2000元、误工费人民币1937.69元、护理费人民币1937.69元,共计赔偿人民币26552.29元。
七、被告人邹初、蔡健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清艺医疗费人民币11948.41元、护理费人民币4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2100元、误工费人民币14094.77元、交通费人民币100元、营养费人民币3000元,共计赔偿人民币35243.18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1-06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08刑初585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责令退赔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9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