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0108执1932号 | 失信人 | 唐甫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511324197901071691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唐甫、唐龙共欠原告李平恭借款本金20万元。两被告应于2019年1月31日前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
二、至2019年1月31日,被告唐甫、唐龙共欠原告李平恭借款利息7.8万元(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4日至2019年1月31日止共26个月,按月利率1.5%计付,合计为7.8万元);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应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上述利息被告唐甫、唐龙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向原告还清。
三、被告唐甫、唐龙若未能按上述约定按时归还任意一期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唐甫、唐龙一次性偿还剩余未还借款本金及所欠利息,并有权对上述费用申请执行。
四、案件受理费2827.59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唐甫、唐龙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1-19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08民初16312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