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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甫(证件号:511324197901071691)
  发布时间:2020-01-20 08:54:47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9)琼0108执1932号
失信人
唐甫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511324197901071691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唐甫、唐龙共欠原告李平恭借款本金20万元。两被告应于2019年1月31日前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 二、至2019年1月31日,被告唐甫、唐龙共欠原告李平恭借款利息7.8万元(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4日至2019年1月31日止共26个月,按月利率1.5%计付,合计为7.8万元);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应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上述利息被告唐甫、唐龙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向原告还清。 三、被告唐甫、唐龙若未能按上述约定按时归还任意一期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唐甫、唐龙一次性偿还剩余未还借款本金及所欠利息,并有权对上述费用申请执行。 四、案件受理费2827.59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唐甫、唐龙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2-01-19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8)琼0108民初16312号
执行法院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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