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15号 | 失信人 | 郑喜强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40923197811274812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海口瑞钊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郑喜强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保德支付施工电梯租赁款97400元。
二、驳回原告蒋保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8元,由原告蒋保德负担613元,被告海口瑞钊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郑喜强共同负担2235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1-21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37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2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