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0108执1706号 | 失信人 | 陈婷婷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06198702150645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麦世伟、陈婷婷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偿还贷款本金59481.67元及支付利息、罚息(截止至2018年7月16日的未还利息、罚息为1015.89元,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以未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双方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二、被告麦世伟、陈婷婷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支付律师服务费3877.18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1.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麦世伟、陈婷婷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1-14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08民初5906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2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