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0108执3219号 | 失信人 | 海南天骋实业有限公司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914600007742938123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海南天骋实业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美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2380元及其利息(从2018年8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海南美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4.51元,由原告海南美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1.47元,被告海南天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633.04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郭毅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1-03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08民初13067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