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0108执343号 | 失信人 | 彭安民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340121196409190034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准予原告王桦和被告彭安民离婚。
二、位于海口市秀英区秀华路19号海南省人民医院秀英宿舍区8栋104房归原告王桦所有。
三、位于海口市美舍河开发区振兴路26号美舍苑C2幢906房归被告彭安民所有。
四、被告彭安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桦支付补偿款人民币10万元。
五、原告王桦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琼A28480海马小轿车(含行车证等)返还被告彭安民。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被告各负担825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1-16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6)琼0108民初2287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婚姻家庭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2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