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0108执恢415号 | 失信人 | 海南中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914600006811829105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海南中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昆高偿还借款1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以13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21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李昆高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80元,由原告李昆高负担5585元,被告海南中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595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梁建兴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12-23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7)琼0108民初1304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