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0108执3385号 | 失信人 | 陈继清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100195912251237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陈继清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贵海偿还借款本金979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自2016年6月8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4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4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6日起以179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分别计算,上述利息均计算至各笔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吴贵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9.44元(原告吴贵海已预交),由原告吴贵海负担798.44元,被告陈继清负担2791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12-17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93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