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8)琼0108执恢312号 | 失信人 | 漆红飞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510106198012226219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确认原告海口金鹏东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口美兰飞阳爱车美容会所签订的《联营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于2015年9月22日解除。
二、被告海口美兰飞阳爱车美容会所、漆红飞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金鹏东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退还押金人民币18000元及转让费人民币34722元,并支付滞纳金(以52722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23日起至付清该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8元,由被告海口美兰飞阳爱车美容会所、漆红飞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5)美民二初字第255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租赁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255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