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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上宁(证件号:460025198701242715)
  发布时间:2019-12-19 16:40:11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9)琼0108执2330号
失信人
王上宁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25198701242715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王上宁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祥涛支付货款1130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 二、驳回原告郑祥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66元、公告费1170元,共计1364.66元(原告郑祥涛已预付),由被告王上宁负担1078.3元,原告郑祥涛负担286.36元。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1-12-19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8)琼0108民初1212号
执行法院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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