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0108执2330号 | 失信人 | 王上宁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5198701242715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王上宁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祥涛支付货款1130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
二、驳回原告郑祥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66元、公告费1170元,共计1364.66元(原告郑祥涛已预付),由被告王上宁负担1078.3元,原告郑祥涛负担286.36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12-19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08民初1212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