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0108执1289号 | 失信人 | 海南天和实业公司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201240131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海南天和实业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偿付贷款本金310000元、利息226399.6元,并继续计付自2004年3月21日至付清贷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以贷款本金3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415‰标准计付)。
二、被告三亚富来益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海南天和实业公司所欠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三亚富来益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海南天和实业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08.7元(原告预付),由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负担6745.7元、被告海南天和实业公司、三亚富来益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863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海南天和实业公司、三亚富来益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陈巨雄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12-19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08民初6498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