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0108执恢525号 | 失信人 | 陈宗玉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02197905082224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陈宗玉返还原告庄芹义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并从2013年11月15日起至2014年3月15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0元,由被告陈宗玉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12-30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4)美民一初字第966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