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0108执恢281号 | 失信人 | 苟斌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513027197111145515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苟斌在2016年7月20日前偿还原告陈心俊工资款人民币15万元。
二、如被告苟斌在2016年7月20日前向原告陈心俊支付工资款人民币15万元,则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资款利息,如被告未在2016年7月20日前付清工资款人民币15万元,则须自2016年1月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人民币15万元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利息),原告并可就尚余全部工资款及利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苟斌负担1000元,原告陈心俊负担650元。由于原告已预付案件受理费,被告需在偿还原告工资款的同时将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支付给原告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6)琼0108民初1174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劳务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255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