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0108执3057号 | 失信人 | 翁贤明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35197908100050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经双方共同确认,截至2017年4月17日,被告翁贤明拖欠原告严小强借款本金人民币185000元及利息8942元(自2016年1月31日至2017年4月15日,以年利率4%计算),本息合计人民币193942元。
二、被告翁贤明于2017年4月18日偿还原告严小强借款30000元,剩余借款163942元自2017年5月至2019年7月全部偿清。具体还款期限为:自2017年5月至2019年6月,每月15日前支付6000元,2019年7月15日前支付7942元。
三、若被告翁贤明不按时履行第二项协议内容,则未到期的债务提前到期,被告应在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全部未偿还的款项。
四、案件受理费2398元由被告翁贤明负担,2017年4月18日被告将案件受理费2398元及律师费3000元一并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7)琼0108民初1733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255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