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0108执恢534号 | 失信人 | 文俊卜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32198212294374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文俊卜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宇林偿还借款本金288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6月27日至2017年2月17日止的利息182931.29元;
二、驳回原告陈宇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41元,由原告陈宇林负担7848元,被告文俊卜负担6393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12-23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7)琼0108民初1704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