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0108执3011号 | 失信人 | 海南海龙实业有限公司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914600002013053102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海南海龙实业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将位于海口市桂林洋开发区灵桂大道51号海韵东岸(桂林洋影视大厦)C405号房交付给原告胡钦崎使用;
二、被告海南海龙实业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钦崎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508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625.08(原告胡钦崎已预交),由被告海南海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王维青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12-23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1213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