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0108执2094号 | 失信人 | 许学林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340202197410211016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任思维、任六六、许学林、徐兆云(许学林、徐兆云以其在《房屋抵债协议书》中列明的上海房产为限承担责任)应偿付第三人李红玲、海南鸿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所借梅振娇3100万元中的16308846.41元给原告张承局、芮廷漳,并从2017年7月27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标准计付利息给原告张承局、芮廷漳(以20000000元为限)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公告费 元,由四被告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12-24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7)琼0108民初7899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