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0108执恢507号 | 失信人 | 潘浩亮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100197503073934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潘浩亮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椰晖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旅游业务团款460520.86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尚欠的460520.8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的标准,从2017年5月1日开始计至债务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潘浩亮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椰晖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272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计收430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潘浩亮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12-20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7)琼0108民初3105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