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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浩亮(证件号:460100197503073934)
  发布时间:2019-12-20 10:29:28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9)琼0108执恢507号
失信人
潘浩亮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100197503073934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潘浩亮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椰晖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旅游业务团款460520.86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尚欠的460520.8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的标准,从2017年5月1日开始计至债务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潘浩亮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椰晖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272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计收430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潘浩亮负担。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1-12-20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7)琼0108民初3105号
执行法院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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