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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所租车辆低价转卖 买卖双方均被美兰法院判刑
  发布时间:2017-04-24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王禄文 梁依)张某文签订合同虚假租车,再将租赁的车辆卖给他人,周鸿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轿车仍低价收购。近日,海口美兰区法院公开进行审理,以张某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周鸿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据了解,2015年8月4日,张某文伙同吴伟某(在逃,另案处理)、黄艳某(另案处理)经共谋到海口市某租赁汽车公司租赁一辆宝马五系轿车,然后再将所租车辆转卖。同年8月5日,周鸿某通过网络中介联系到张某文,双方谈好买卖该辆宝马牌轿车的相关事宜后,周鸿某于次日从海口到达三亚看车并在三亚火车站附近与张某文、黄艳某进行交易,周鸿某未核实该辆宝马牌轿车相关证件即以93000元购买该车,黄艳某分得29000元便离开。8月7日凌晨,张某文和周鸿某等人开着该辆宝马牌轿车从海口港上船开往广东省海安港,在船上周鸿某被民警抓获,当场缴获该黑色宝马五系轿车一辆及该车行驶证一本、GPS干扰器二个、电瓶一个、周鸿某的身份证一张、驾驶证一本、三星手机一部、1400元,张某文携带赃款64000元逃跑。之后,张某文与吴伟某分该款,其分得10000元。8月13日,张某文在上海市江桥镇某旅社被公安民警抓获。破案后,缴获该辆宝马牌轿车及该车行驶证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

  经鉴定,被骗的宝马牌轿车价值321480元。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欺诈的手段,签订合同虚假租车,再将租赁的车辆卖给他人,诈骗的车辆价值32148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周鸿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轿车仍低价收购,该轿车价值321480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据此,该院以张某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周鸿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扣押在案的GPS干扰器二个、电瓶一个、三星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被告人周鸿某的身份证一张、驾驶证一本退还周鸿某;扣押周鸿某的1400元用于充抵其罚金,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张某文违法所得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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