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王禄文 梁依)被告人符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彭某某轻伤一级。近日,海口市美兰区法院以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被害人彭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8510.44元。
据了解,2016年1月13日凌晨2时许,符某某的堂弟符谷某(未成年人,已判决)和“弟哥”及“弟哥”的三个朋友(四人具体情况不详,在逃)一起在美兰区美舍桥旁的一烧烤摊吃完夜宵后路过国兴大道的某酒吧时,在酒吧门口与酒吧服务员谭某某发生纠纷。同日凌晨4时许,上述五人回到下洋村出租屋内,喊上了符某某,之后每人各持一把砍刀返回该酒吧找对方报复。六人在酒吧附近美舍河边看到谭某某以及彭某某后,上前追赶,并用砍刀将彭某某的左上肢、左膝部、右下肢等处砍伤。经鉴定,彭某某构成轻伤一级。
美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符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符某某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